王府井必须第一时间披露获得免税牌照的信息
如果王府井内幕交易行为得到查实,内幕消息泄露者和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人将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若公司存在泄露内幕消息的行为,那么公司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这一事实需要由证监会调查后确认。
针对王府井称收到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财政部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税品经营资质问题的通知》,但是财政部官网上并有没这一公告的问题,如果王府井公司已经收到母公司给予的“获得免税品经营资质”的相关文件,并且能够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第一时间将文件公布。财政部官网上没有这一通知,可能是因为有关部委的信息上网时间有一定的延迟,但这并不影响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
王府井股价在其公告获得免税牌照之前就提前上涨,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王府井公司在没有收到信息之前,信息可能已经被泄露;二是在收到相关信息之后,公告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公司层面上或者公司内部的相关知情人可能泄露了内幕信息。所以,以上的环节都存在信息泄露的可能性,信息具体在哪一环节泄露需要监管部门的调查。
当务之急是把新《证券法》落实到位
新《证券法》公布以后,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已得到完全的解决,处罚相当严厉。内幕交易等违法现象之所以仍然频发,主要是因为证券违法行为在一个非常活跃的证券市场里面本身就容易发生,即使处罚再严厉、查处再充分,这种违法行为也是难以避免的。所以,不能因为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认为违法成本比较低。实际上,中国新《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是世界上最严厉的。所以,现在要防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蔓延,最重要的是要把目前新生效的《证券法》落实到位,如此,这些现象就能有很大的改观。
新《证券法》大量借鉴国外先进的证券立法的经验和实践的一些做法,在证券违法的责任认定、处罚力度的加强、刑事追责以及受害投资者的集体诉讼方面,都已经有了非常完善的规定。一般来讲,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面积非常大,投资者受害人数众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集体诉讼,让众多受害者中的一个人或部分人作为代表来进行诉。其他的受害者,在不直接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集体诉讼制度。在中国的新《证券法》里,着重强调了证券集体诉讼这一方面的规定,相关的法院也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集体诉讼制度已经开始运作起来。受害的投资者,应及时关注相关的新闻报道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在法院发出了诉讼案件的登记之后,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提供相关信息,就可以让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
集体诉讼的好处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诉讼的成本非常低,投资者在诉讼之前基本上不用花费诉讼的费用,更不用亲自到法院参加诉讼,这样就减少了很多的负累。其次,诉讼程序非常简单,受害的投资者不需要单独地去准备诉状,而是直接委托律师向法院进行登记,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不管从诉讼的成本上,还是诉讼的便利性上,集体诉讼制度都是一个革命性的变化。
内幕交易很大的特征是交易的异常性
内幕交易很大的一个特征就是交易的异常性。比如,在利好消息正式公布之前,一个投资者突然大量买入,从其交易习惯上来讲,这是不正常的。很有可能是因为获得内幕消息,所以他才大笔集中买入。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况。所以,中国的法律本着既不放过一个违法者,也不冤枉一个无辜者这样的原则,规定“辩方举证”、“自证清白”。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在利好消息公布之前大量买入的行为有充分的、合理的理由,就可以取消对他进行内幕交易的指控。如果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那么就可以认定他是通过内幕信息来做出的投资决策,以此来确定他的责任。“辩方举证”这样一个原则就减轻了监管机构的证明的责任,也避免了一些无辜者“中枪”的可能性。
新《证券法》也在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方面做了细化,对于知情人的范围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所谓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实际上指的是扩大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根据《证券法》,基于个人任职和身份,比如上市公司总监或者是具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法律上会将这些人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也就是说,不管在实际中,你是否知道内幕消息,根据你本身的职务和身份,法律上就会认定你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扩大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范围能在查处中使一些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得到更加便捷的处理,降低监管机构的举证责任。如果一个人不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但他将内幕信息传播出去,证监会想认定他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必须得找到其“上家”,这样证明的难度就非常大。如果法律上已经认定了他是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就有权让其直接进行举证。
为了规范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大新《证券法》的宣传力度。新《证券法》对于资本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把相关的法律宣传做到位以后,就能尽量遏制内幕信息的泄露、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等违法现象。
第二,积极搜寻违法线索。交易所掌握了大量的交易数据,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就能够比较便捷地掌握到一些违法线索,积极地向监管部门提供线索来辅助案件的查处。作为监管机构,一定要加大力度,对社会影响广泛的证券违法行为及时地进行查处,特别是在违法行为暴露之后,监管机构要坚决表明自己查处违法行为、保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态度。